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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切实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提出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的要求,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三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现代流通方式和传统流通业态共同促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双重考核等原则,扶持一批优势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的企业类型为:

  (一)连锁经营企业;

  (二)电子商务企业;

  (三)物流配送企业;

  (四)百货零售企业;

  (五)商品交易市场;

  (六)餐饮企业;

  (七)省属流通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相应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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