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培育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相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我省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流通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中提出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的要求,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工作。请各市按照《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见附件一)有关要求,充分掌握当地流通企业详实资料,认真做好省级重点流通企业推荐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重点企业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省经贸委。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www.zjjmw.gov.cn)下载。
联系人:卢成南,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297。
附件:1.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2.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
3.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参考大纲)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切实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提出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的要求,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三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现代流通方式和传统流通业态共同促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双重考核等原则,扶持一批优势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的企业类型为:
(一)连锁经营企业;
(二)电子商务企业;
(三)物流配送企业;
(四)百货零售企业;
(五)商品交易市场;
(六)餐饮企业;
(七)省属流通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相应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流通技术;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六)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七)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其中直营门店销售比重达到50%以上,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0%;综合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有效导入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重点企业主要在食品、百货等日用消费品的连锁企业中产生,同时考虑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经营优势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