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是否规范上岗。
2.检查导游人员是否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旅游行程表,检查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是否有在旅游行程之外以自理、自费加点等方式对游客进行二次收费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行程、增减旅游服务项目等方式欺诈游客的行为。
3.检查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有无向游客兜售商品的行为;有无强迫游客购物和中途甩团、甩客的行为。
4.检查旅游车司机是否服从导游人员的指挥,按照预定的行程线路规范驾驶,有无恶意刁难导游人员、刁难游客的行为。
“天网”行动由省旅游局牵头负责,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和其他相关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配合实施。
(三)开展整治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等单位以高额回扣方式进行商业贿赂的“阳光”行动。
1.检查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星级饭店明码标价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2.检查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与旅行社的接待合同,旅游接待价格和佣金支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的会计、财务凭证,是否存在帐外支付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回扣等行为。
4.检查旅行社是否有向下游企业非法转嫁经营风险、索要收取除合法佣金外的回扣等行为。
“阳光”行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旅游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配合实施。
五、工作措施
(一)研究确定统一的“零负团费”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我省旅游实际和行业惯例,由省物价、旅游部门牵头研究确定“零负团费”的认定标准。“零负团费”的认定,原则上确定为等于或低于旅游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格。旅游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确定,首先由旅游行业协会在广泛征求旅游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综合平衡后,报省物价部门组织听证,最后由省物价、旅游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旅游要素价格。
1.制定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水平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