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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3月中旬,召开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动员部署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层层抓好落实。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4月至9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事业等单位,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专项治理效果。要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 (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纪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9月 10日前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相关整改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工作相关制度和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年底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工作成效书面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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