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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方案

  4、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制度。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参保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人员名单及缴费情况),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证明后要认真核查。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5、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采取日常监察、定期监察和举报监察相结合,加大监察力度。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发限期《参保通知书》,企业参保缴费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6、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为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对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7、切实抓好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指导和帮助高风险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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