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06]8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被检查企业及检查重点内容;省药品审评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方案、选派检查员,组织实施飞行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安排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有下列情况的实施飞行检查:
(一)涉嫌违反药品GMP的;
(二)群众举报或投诉的;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其它需要实施飞行检查的。
第五条 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检查员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立即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