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近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各级药品质量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4、有委托或受托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
5、因兼并、改制、重组、更名等使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
6、医用氧生产企业。
(二)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1、重点环节:
(1)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及员工培训情况;
(2)物料(原辅料、药包材等)进购、检验与使用;
(3)生产过程的管理;
(4)产品出厂检验与放行;
(5)药品销售记录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执行;
(6)文件的制订;
(7)以往接受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8)举报情况的查实。
2、重点内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5)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其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
(10)曾经违反《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