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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州、地)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2006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5000万元,到2010年以前,每年递增20%左右。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州、地)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省内的,由省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降低评估和登记费用。支持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地方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

  (十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创业板市场融资。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非公有制风险投资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商引商、以项目引资金,吸引更多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来黔投资。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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