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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社区的价格和收费监督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价格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健全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完善社区价格监督机制,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及价格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执行。努力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化解价格矛盾、价格纠纷,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以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通过建立价格监督点或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依托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将价格社会监督与价格服务有机结合,把价格监管职能延伸到社区,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价格监督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

  (二)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推行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完善公示内容,改进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探索建立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密切联系群众,提供价格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社区价格服务联系制度,加强对义务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要通过价格监督点或义务监督员及时了解社区价格问题,疏导价格矛盾,化解价格纠纷,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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