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