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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 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 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 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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