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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4月30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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