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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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