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5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