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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

  (三)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审核,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学习。
  第六条 考试员的学习和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知识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试
  (一)挂接农具;
  (二)田间作业;
  (三)场内驾驶;
  (四)道路驾驶。
  技能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各科目依次进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申请人经培训,由省农业厅考试合格并核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证》,取得资格。
  第八条 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农业机械保有量、单位人员状况配备2名以上考试员。
  第九条 《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的管理:
  (一)《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建档管理;
  (二)《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换发新证;
  (三)《农业机械考试员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四)《农业机械考试员证》遗失的,应填写《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补领申请表》,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因退休、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考试员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考试员证》,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 考试员取得资格与上岗聘用相分离。岗位聘用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的考试工作实行考试员负责制度。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进行,考试成绩单实行考试员和应试人“双签名”制度,并存入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时必须严格考场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并确保考试安全,如有以下情形,有权中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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