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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安全生产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继续推进道路“安保工程”,切实整治危险路段。将道路“安保工程”向县乡道和市政公交道延伸,基本完成县乡道路和市政公交道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防撞墩、警示桩、安全标志等。

  加快实施道路交通“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车辆标准化,监控全程化”,提高客运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十一五”期间,分阶段逐步取缔单车挂靠经营,组建区域性客运大型企业。优化农村运力结构,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开设学生班车等方式,努力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水上交通:强化航运安全监管,严格水运企业客运资质和船员安全资质审查。推广安全系数高的新船型,限制挂桨机船,淘汰水泥船,逐步实现长江、嘉陵江、乌江等重点水域的船型标准化。开展渡口、渡船整治,实行定线制航行。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在交通繁忙的重点水域建立船舶定线制和VTS交管系统。

  加强专业水上搜救力量和搜救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搜救站点布局。构建“一干两支”航道为核心的溢油监视和应急反应体系,提高水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能力。建成长江航道雾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特种气象监测站和能见度监测站。

  煤矿: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及腐败行为。建立煤炭资源转让市场,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实施煤炭资源和煤矿资产整合,组建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煤矿集团公司,增强煤矿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办和整合煤矿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6万吨以上,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绩效与小煤矿业主切身利益挂钩,惩戒见利忘义行为。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大瓦斯、水害、煤尘、自然发火等主要灾害的防治力度,对生产、通风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实施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加强瓦斯抽放,鼓励和扶持瓦斯综合利用,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加强导水构造的探测,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重点推进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有效控制顶板事故。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矿井防火注浆系统,火灾监测系统。坚持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水灾、水害预测预报,有效防止重大灾害的发生。

  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管部门要配备总工程师,重点产煤乡镇政府要配备分管煤矿安全领导,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配备懂行的技术负责人,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安全员、电工等“四员一工”要按工作需要足额配备并持证上岗。改善煤矿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劳动防护,减少职业病例发生。

  非煤矿山: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整顿关闭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组建区县(自治县、市)矿业集团公司,提高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减少用工人员,重点落实防滑坡、垮塌技术措施。加大地压、水害、热害、高硫矿火灾和井喷等灾害事故防治力度。加强非煤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边坡失稳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对设计主坝高60米以上的尾矿库,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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