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的或者国家对普通话等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具体实施。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广告、招牌用字;
(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第十四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第十五条 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