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至2007年9月底结束。
(一)宣传发动(2006年6月)。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深入领会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进行发动和部署。
(二)制定方案(2006年7月-10月)。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明确辖区内集中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对资源整合矿区、集中开采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拟设采矿权和矿区范围,确定需要关闭、整改和整合的具体矿山名单。资源整合方案由各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编制。各市资源整合方案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审议,报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实施整合(2006年11月-2007年7月)。各级政府根据业经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资源整合,可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并依法妥善安置关闭矿山职工。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进行修复与环境治理。
(四)总结验收(2007年8月-9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的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提出巩固整合工作的措施,向上级政府写出报告并申请验收。省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资源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定期分析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安监、煤矿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资源整合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