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干部报酬的标准等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决策的事项得到有效实施。对违背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够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村民代表依法推选产生,有健全的联系户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合法产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实施效果好。
(六)民主监督切实有效。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有处理结果。每年对村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的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对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村级档案台帐齐全规范。
(七)社会和谐群众满意。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经济持续发展,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群众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方法步骤
(一)工作方法。示范单位分市示范区县、市示范镇乡、市示范村三级。市示范区县、镇乡由市验收、命名,市示范村由区县验收、市抽查后命名。
(二)工作步骤。2006年上半年,各区县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创建1-2个示范村。2006年下半年,每个镇乡建成2-3个示范村;2007年,全市30%的村、镇乡、区县创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08年,全市50%的村、镇乡、区县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09年,全市70%的村、镇乡、区县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10年,全市的村、镇乡、区县基本创建成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创建活动要与郊区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三个集中”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使创建活动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郊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