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充装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和国家标准,指导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的查验、核准和记录等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从本质上提升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狠抓源头管理,实现综合治理。
充装单位要检查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明,检查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的照片是否一致,并做好查验记录。运输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
(四)建立卸载基地,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摸底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充装、储存单位作为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旦发现违法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卸载危险化学品。以此彻底杜绝仅罚款、不卸载的现象。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自查阶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一次自我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设备,在8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二)抽查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安监、技监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抽查,对企业的自查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自查、整改和各区(县)抽查情况作验收并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标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技监和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统一部署与具体落实相结合,部门协调与各方联合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安全监管、技监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