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6〕1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罐车执行。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环节的安全,从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在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打击超载行为,彻底整改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发生事故。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以加强源头控制为突破口,以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充装单位为重点,以打击超载为主要目标。督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审查充装单位资质,查处无资质充装。
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相关资质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充装单位。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操作人员,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