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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际情况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及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20%。对招标代理机构假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出让、出租代理资质、或者转借、超资质代理、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2、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统计,每个季度末应将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部门进行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汇总后并附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及业主评价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定级、复审、升级的业绩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黑龙江工程建设网使用本企业密码锁将所代理工程项目每月底上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计算机管理系统,资质复审时不认可逾期申报的业绩证明材料。
  3、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招标代理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实行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同时对进省从事代理项目的专职人员进行备案。对符合进省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省建设厅开具准予进省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证明后,方可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未办理进省备案手续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予以查处,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按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同样管理,各地不得限制和歧视。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地要加强对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和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承接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的管理,坚决打击挂靠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将组织全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取得《黑龙江省招标代理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无证人员办理招标业务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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