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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1、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评标专家应经过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必须携带评标专家证书和印章,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评标文件上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字并加盖评标专家印章。加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评标专家每年应定期参加集中继续教育。
  2、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信用档案。
  3、保证评标时间和评标质量。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人数量,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
  4、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管理。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利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产生。一般在开标前3小时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抽取专家,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抽取,并由招投标监管人员及时进行通知。有条件的地市可使用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和通知评委,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同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要严格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审查,招标人的代表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备评标专家的法定条件。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应作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备案资料存档。禁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私自聘请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或者社会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凡未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其评标结果无效,同时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计入相关企业、专家信用档案。招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5、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实行评标专家评标前书面承诺、评标中独立评审签字、评标后行为测评管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要求评标专家在量化评分中发现问题才可扣分,并书面写明扣分原因,否则不得扣分。对于评委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在计算各评委评分算术平均值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算术平均值。对于评委评分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必要时可要求该评委当面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将建设单位参加评标人员与从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专家进行隔离单独对投标文件打分,打分结束后在与专家分值进行合计,计算投标人总得分。
  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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