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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建招[2006]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打击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方式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
  1、严格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大中型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评标场所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本单位的招标人员应出具工作关系证明和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可视情况通过询问、考核等方式认定该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一般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备案的书面意见。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将招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况记入招标人信用档案,并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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