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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名校长带徒活动的通知

  六、导师的职责

  1.科学合理地确定带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带徒计划。特别是要对带徒指导活动的具体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步骤等作周密的安排。

  2.负责对学员进行先进教育理念的传导,开展学校教育管理经验的传授和研讨。

  3.深入学员所在学校,对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与剖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导师到学徒所在学校脱产指导,每学期应安排若干次。

  4.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课题指导,尤其是对课题的选题、开题、研究过程、总结等具体环节予以辅导和帮助。

  七、学员的要求

  1.根据导师的带徒计划,制订拜师目标和详细的学习计划,按要求和步骤进行学习、实践。

  2.主动向导师学习,虚心求教。认真思考,大胆探讨教育管理中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

  3.保持良好的心态,力争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较好地掌握教育管理新理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完善学校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4.学员到导师所在学校脱产学习累计不得少于45天,其中第一次到导师所在学校必须有15天的连续脱产学习时间。积极参与导师所在学校的有关会议,了解学校的全方位工作。

  八、考核和奖励

  学员学习期满后,要写出一份拜师总结,导师对学员的学习情况也要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各一份。市教育局对在名校长带徒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导师和学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考虑推荐参加各类干部培训。

  九、其他事项

  1.导师和学员必须分别对每一次的活动予以记录,注重资料的积累。

  2.导师脱离校长岗位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校长担任导师;学员脱离校长岗位的,师徒关系自行终结。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为名校长带徒工作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师徒双方提供各种便利和条件。经常关心、了解本区域的带徒工作。市教育局将把导师带徒的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区教育局通报。

  4.名校长带徒期间产生的旅差费用,按规定回各自单位报销;市教育局对带徒的名校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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