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配合。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
35.加快户籍管理改革步伐。省公安厅在6月底前制订完成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户籍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在6月底前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进城落户的限制条件,加快“城中村”及近郊无地少地居民的转户步伐。
省公安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36.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继续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取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的户籍或地域限制,实行身份证管理。取消对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用工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强化就业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监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配合。
3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开辟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渠道,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原用工单位或雇主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外来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居民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8.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争取年内全省所有省辖市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多渠道落实廉租房资金,扩大廉租房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力争年内全省住房公积金平均覆盖率达到40%。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省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9.全面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允许通过融资机构和资本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资。鼓励股份制市政公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发行城镇市政建设债券,多方筹措城镇建设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负责。
40.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争取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目标任务。大力推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