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要在 2006年预算的基础上逐年递增,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重点支持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和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提出我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核批准。
  (二十六)“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中涉及我省的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二十七)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各地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继续落实《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 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八)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从2006年起,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