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和建制村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来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
2.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各地(州、市)财政预算支出中应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平衡本地区财政困难县(市)日常养护资金,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4.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所在地(州、市)财政对其日常养护资金无法平衡的,经审核,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养护工程资金来源
养护工程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实际,从汽车养路费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要克服资金困难,尽快使养护工程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养护工程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其拨付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负责资金的监管。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地(州、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