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公告制度和代理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凡在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标项目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发布外,还必须在政务大厅信息网同步发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政务大厅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公开,提高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政务大厅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杜绝标书发售不及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等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投标企业报名并发售标书,方便投标人购买和现场咨询。同时,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标书售价的依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标书售价的审核和管理,制止和纠正标书售价过高、超出制作成本、谋取不合理经济利益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网上传输和异地下载等业务,给广大投标人带来更多便捷和真正实惠。
四、整合专家资源,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建立政务大厅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专家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考核及培训、监督和管理。
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专家抽取程序,专家抽取要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参与抽取的相关人员评标前一律不得离开抽取现场,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络。专家抽取过程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