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政发[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
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公平公正。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将省本级政府采购以及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规范运作。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要逐步将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电力工程招标等项目纳入政务大厅。
为加强统一领导,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成立省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里的模式,组建招投标领导机构,形成全省上下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