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杜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控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5、杜绝中毒(食物中毒、施工中毒)死亡事故。
6、杜绝火灾死亡事故。
7、接触有害因素作业职工健康体检率达100%以上。
8、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一级施工企业按从业人员的65%完成,二级、三级施工企业按从业人员的55%完成。
9、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5人以上,配备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及设施,保证足够的工作经费,有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含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巡查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
三、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全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四、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形势分析会,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纪要。
五、完善生产安全及工程抢险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机制,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及本单位责任监管项目范围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工程抢险应急处理预案,并督促责任单位或协调组织演练,提高险情应急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隐患、险情举报投诉和及时现场处理制度,并确保应急抢险人员及救援队伍、经费、物质、设备的落实。
六、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把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基层、岗位人员。重点强化各单位、部门“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行政“一把手”履职考核制度。要定期和随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考评和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和树立典型。
七、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A、B角)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联络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联络员姓名、电话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