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重申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海砂的通知
(厦建材〔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1999年9月1日颁发了厦建材〔1999〕29号文《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的通知》,建设工程使用海砂或经海水浸泡的砂料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近期以来发现使用海砂或经海水浸泡的砂料在工程上使用现象有所抬头。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海砂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禁使用海砂及经海水浸泡过的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
(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砂。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验收制度和用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切实把建筑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作为进场复检的必检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