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实施就业援助。进一步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有富余劳动力家庭“一家一”就业援助、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在乡(镇)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中,要优先安排特困群众参加,并减免有关费用。进一步拓宽城镇再就业渠道,对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实行培训补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街道、社区等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纳入就业再就业服务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最大限度地解决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就业难问题。
(十二)充分发挥各级慈善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落实社会捐赠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健全覆盖全区县(市)、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捐助网络,建立有效的社会捐赠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难题。认真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帮助城乡特殊困难家庭脱贫致富。重视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通过兴办社会救助服务实体,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实行救助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相结合,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相结合,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相结合,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为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扶贫超市”、“爱心捐助家园”,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捐助的积极性,营造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确保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卫生、教育、城建、国土资源、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保障所需资金,逐步提高社会救助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新增财政收入应优先保证社会救助的需要。自治区财政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救助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投入,提高救助水平。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