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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地区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资源整合,优化配置。要逐步探索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的有效方式,形成政府与社会的救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效益。
  4.依法救助,管理规范。要积极完善有关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建立健全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要坚持公正、公开与公平的原则,逐步规范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与程序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会救助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5.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06年至2007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以乡镇、街道为平台的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体,专项救助为重点,优惠政策、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2008年至2010年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牧区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灾民救助、优抚对象救助、社会福利救助等生活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廉租房等)、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以及社会互助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低保范围和报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残疾、年老、“三无”、“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人员进行分类保障,实施重点救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有机衔接。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加强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低保信息化建设。
  (二)探索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农村低保工作的试点经验,在总结经验、扩大试点、稳步推开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确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供设备设施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积极推进集中供养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县、乡、镇农村敬老院为主,村五保供养点为辅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使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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