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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相继建立健全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了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保障了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兴工业化战略的逐步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深化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作为领导重点督办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新疆,加快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主体,以专项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性、多层次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多层次、多途径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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