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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园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进行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设置的游乐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二)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三)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览秩序;

  (五)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六)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为游客提供文明、周到、方便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园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园或不能按时开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在入口处发布公告。

  封闭式公园闭园后,公园管理机构应进行清园,游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离开公园。

  第二十五条 收取门票的公园对老年人、中小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游客按规定实行优惠。

  免收门票的公园内举行临时性活动,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公园入口处应设置游园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设置指示标牌。

  公园的各类标牌应符合公共图形标准,保持整洁完备。

  第二十七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佩戴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园园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面清洁,水质符合景观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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