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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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