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管理制度(试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需要,针对医疗器械突出问题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为专项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调度、协调和检查落实情况。
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制定检查计划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项目和方法、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选派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从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中随机选派。
每个检查组由2-3人检查员组成,组长由派出部门指定。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分派检查任务,汇总检查情况。
第八条 确定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