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使用抗菌药物前正确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力求做到有标必采,并根据药敏结果选择或纠正原有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各医院根据本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排序,排序在前20位的抗菌药物的药敏试验率≥50%。
3.一般情况对于感染患者,住院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4.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但须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名;无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统由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同意使用的。
5.如患者病情需要拟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需具备典型临床用药指征或有致病菌只对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感染科专家、临床药师会诊记录同意使用;
(2)全院疑难病例讨论同意或建议使用;
(3)经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监督指导小组有关专家会诊同意。
上述情况同时还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师的科主任在相应的医疗文书上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需定期向全院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
7.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及更换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上有详细的病情分析记录。
8.可单一用抗菌药物时,不宜联合用药;对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混合感染,以及需长期用药、避免产生细菌耐药或避免产生药物毒副作用时可采用联合用药,但必须严格掌握其用药指征;联合用药应以能达到协同或累加作用,减少药量,降低毒性,防止和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为目的。联合用药以二联为宜。
9.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治疗效果和病原体检查与药敏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10.抗菌药物的疗程:一般感染待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3~4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11.门诊处方抗菌药物的使用以单一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天,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病种用药除外);遇有不良反应的应做好记录,并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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