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应予认可。
三、互认适用范围
同一地区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均应逐步组织试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工作。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应予以认可,不再复查。
四、互认工作要求
(一)确定互认项目。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中的原则要求,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互认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应优先确定已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且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项目为互认项目。
(二)明确互认机构。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互认适用范围的要求,确定本地区范围内开展检查互认的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各直属医院纳入所在地区的互认机构范围。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各地要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夯实工作基础。
(四)建立工作制度。各二、三级医院要加强对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杜绝同一检验、检查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完成以及科研项目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五)强化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技巧。要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在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