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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十七)建立公共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因价格、收费标准不到位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同级财政要给予补贴。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承担的免票、免费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度经济补偿。
  六、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建立协调高效的城镇管理机制。积极研究、探索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机构设置。大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能,区分责任,健全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制。中小城市不要盲目比照大城市设立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市和县原则上只设建设局。
  (十九)改革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体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推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城市道路、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公益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委托专门机构,在建设期间代行业主职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方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十)保证城镇建设用地。建立并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在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控用地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期全省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在用地指标分配上向城镇建设倾斜。建立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机制,确保重点城镇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办法,“空心村”改造和迁村并点后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可做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一)优化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建设审批的环节、方式和程序,变分散审批为集中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实行“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有行政许可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加快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方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十二)开展创建“三晋杯”宜居城市活动。结合联合国环境署、建设部开展的“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以“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管理创优”为主要内容的“三晋杯”宜居城市的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宜居城市”,提升全省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和个人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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