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设市城市和条件较好的县都要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类资产和政府投入的资金,进行贷款和对外融资等资本运作,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健全市场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
  (十三)全面开放市政公用市场。开放资本市场,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开放经营市场,鼓励支持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营效率,允许跨地区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积极推行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经营的水业集团,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开放市政设施维护、城镇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制定完善作业定额和养护标准,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通过招标发包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实现社会化作业。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场化条件较好的行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大中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要在强化政府规划指导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种所有制格局。供水、供气、供热的管网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可采取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十四)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将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人员和资产从事业单位分离出去。不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以产权为纽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革改制单位要优先使用原单位职工,对于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国资、价格、编制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组,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
  (十五)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养护、环卫作业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特许经营的规定程序确定特许经营者,注重择优选择具有市政公用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成功经营运作经历和较强投融资能力的战略投资者;现有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在没有其它竞争者或投资者参与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委托经营。城市政府要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符合规范要求的特许经营合同,规范经营期限、投资回报承诺等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运营成本与安全、产品供应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管线网络系统及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监管,杜绝“一卖了之”的错误做法。建立重大事故应急保障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产品供应,保证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十六)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通过实行一次听证,分步到位等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