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规划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实行省、市两级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及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随意改变规划。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制度,规划强制性内容变更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和原批准机关认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规划监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适度推进城市新区建设,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新区建设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按照高水平规划、高质量建设的要求,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好现有资源,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旧区改造要以完善设施、改善环境为重点,成街成区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小地块高强度开发,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按照“规划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要求,加快推进沉陷区移民新村建设和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区、县政府要把规划区内村庄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责任制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社区和村委会,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解决城中村的土地及农民的户口、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推进城中村改造。
四、加大城市建设投入,提高基础设施水平。
(十一)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重点城市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
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城市建设资金,要确保足额用于城市建设。污水排污费、水资源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煤炭型城市绿化、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基金要用于煤炭型城市转型建设。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其使用范围。
城市政府要将一定比例的城镇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建主次干道两侧土地和新区建设用地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先征地后配套、先储备后开发、先做环境后出让,促进土地增值。
(十二)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市、县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招商引资的力度。利用省外、境外、民间资金建设的公益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政府划拨土地,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地下项目的,要给予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引资项目的投入。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并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为保障运行,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市政公用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