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大同、朔州、忻州、阳泉、晋中、吕梁、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区位、交通、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把强化功能与扩大规模结合起来,促进城市综合职能体系建设,带动区域城乡发展。
(五)择优建设县城与中心镇。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城郊型、工矿型和旅游型等城镇的发展。重点培育具有发展优势与潜力的县城与中心镇,切实搞好全省100个重点镇的规划建设,引导二、三产业和人口向城镇集聚,使其成为带动农村地区发展的核心。
三、强化规划综合调控,科学指导城镇建设。
(六)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由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构成的城市规划体系。认真实施《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省域空间管制规划等有关专项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100%。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要注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大中城市要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并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停车场,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统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建设,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加大对城市规划的投入。省域有关专项规划、经济圈和城镇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全省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的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提出计划,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规划经费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规划专项经费,确保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开放城市规划编制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加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特别是煤炭型城市转型发展研究,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注重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建设品位。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技术服务。
(八)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设区城市的区尚未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必须立即纠正,由城市规划部门直接管理或设立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各项建设的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未取得城市规划竣工认可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