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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深府办〔2006〕85号)


  《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尽快启动专用基金的收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用基金收取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
  前款所称“竣工交付”的具体时间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另行规定。
  二、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
  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以房屋项目的建设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设总投资”以法规解释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前,收取专用基金时,暂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以该房屋项目办理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为依据。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款额为准。待“建设总投资”概念及范围明晰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三、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房产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成立市专用基金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市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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