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0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十一五”期间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部署,市政府决定,自今年6月起,用3年时间,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深圳自建市以来,于1984年、1999年先后进行两次全市范围的文物普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公布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50处,其中大鹏所城于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鹏所城所在地鹏城村于2003年又被国家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但应认识到,深圳有2020平方公里的土地,有7000年左右的人类开发史,文化遗迹遗物比较丰富,仅仅通过一两次文物普查工作不能彻底摸清我市的文物家底。近几年来,在城市建设、“梳理行动”和城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陆续发现不少新文物点,甚至还有大片的古建筑群和古村落,文物建筑被拆、被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表明,深圳仍有众多古代文化遗存急需调查和保护。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我市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现代化、城市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保护幸存文化遗产的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通知》,要求加强文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国家文物局也部署“十一五”期间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因此,及时组织开展深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分类编制文物保护规划,依法科学保护文化遗产,为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提供详实的文物保护基础资料,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时间与范围
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自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用2年时间(争取一年半)完成野外普查。再用一年时间完成普查资料整理,编印文物普查报告。
此次普查的范围为深圳市地域内地上和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不包括馆藏文物和社会流散文物。
三、主要任务
(一)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查,摸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碑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做好调查登记外,还要进行拍照、测绘,评估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为今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