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财政立法建议起草机制,提高财政立法建议草案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提倡立法建议起草人员多元化,做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实行立法评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积极提出财政地方性立法建议,严格按照《
立法法》要求,规范财政立法建议行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起草的各项法规和规章草案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有效可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对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同时认真及时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支持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公共财政职能,积极支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地方各项立法工作,从财力上给予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财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