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法治浙江”决定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
(浙财法字〔2006〕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法治浙江”决定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理财,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强的财政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紧迫感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学习贯彻省委《决定》,必须坚持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法治浙江”的核心是建设法治政府,而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全面推进依法理财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有时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促进和保障“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推进财政制度建设,完善地方财政法制
1.积极促进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强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提出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监督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并做好促进配合工作;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国家新出台财政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强化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