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1)项规定)
3、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2)项规定)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4)项规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2)项规定)
(5)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4)项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1)项规定)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2)项规定)
(5)《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1)项规定)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四条第(4)项规定)
(4)《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