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年审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景观绿化专业网:www.jglh.com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6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1项;
(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四条;
(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
七条;
(四)《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